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四十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报告和草案、预算相关报告和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报告和草案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决议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