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报告和草案、预算相关报告和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报告和草案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决议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