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