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有关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