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省财政部门和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符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各级有关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现有专项资金统筹力度,按照政策规定的支持方向,优先对自贸试验区内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国际产能合作等重大项目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