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应当与省和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省人民政府和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自贸试验区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强化自贸试验区配套服务功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