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拓展跨境务工人员保险保障范围,创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模式和对外工程承包等保险产品,对跨境大宗保险标的提供承保、分保活动以及保单质押等衍生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