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章 跨境金融服务第三十条有效鼓励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外资银行、民营资本等通过依法新设金融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进入自贸试验区经营。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保险分支机构变更升级,在自贸试验区内增设或者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