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贸易投资便利第二十二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畅通信息资讯、实地考察、对接洽谈、贸易摩擦应对等服务渠道,提供准入、运营、退出等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自贸试验区应当落实外商投资奖励政策和国家递延纳税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和境外投资企业返程投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