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畅通信息资讯、实地考察、对接洽谈、贸易摩擦应对等服务渠道,提供准入、运营、退出等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

自贸试验区应当落实外商投资奖励政策和国家递延纳税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和境外投资企业返程投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