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基础和区域优势,围绕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平台招商指引,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专业化招商,强化国际贸易产业链、跨境物流产业链和对外加工产业链,并推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

鼓励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总部基地、地区总部、运营总部、研发总部以及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依法合规开展产能预售、订单交易等创新交易模式,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