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向片区管理机构赋予有关经济管理权限。

各片区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发展需要,可以依法向省、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申请行使有关经济管理权限。

省、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对赋予的管理权限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赋予的权限进行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