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实际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涉及部门规章的,申请制定机关依法处理;涉及地方政府规章的,由制定机关依法办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