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制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验改革事项,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试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海事、金融、税务、民航、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实际需求,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支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