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