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通往景区景点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增补。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应当位置科学、布局合理、指向清晰,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