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加强交通干线与主要旅游景区衔接,完善公路、铁路沿线服务区和交通枢纽等旅游服务设施功能。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优化旅游交通管理,保障旅游车辆便捷通行。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进公共交通旅游专线建设和运营,加强公共交通与旅游目的地的衔接。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