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全域旅游发展用地,优先保障全域旅游重点项目用地。鼓励依法利用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或者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发展经营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