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生态资源、医药资源,开发医疗、养老、养生等特色生态康养旅游项目,推动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