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生态资源、医药资源,开发医疗、养老、养生等特色生态康养旅游项目,推动农林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