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应当经村党组织提议、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级重大事项前,村民委员会应当征求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村民小组或者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并反馈。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