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工作。

村民依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参与法治乡村建设。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