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未将装饰装修垃圾堆放到管理责任人确定的暂存设施、场所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