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饰装修前将装饰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

(二)不得将装饰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放处置;

(三)装饰装修垃圾袋装收集,及时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送或者堆放到管理责任人确定的暂存设施、场所。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