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