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七条有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审批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规定标准分期验收。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