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五条有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有关内容进行施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资金应当专项用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