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是指城镇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其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施行之日向社会公布,以后每两年公布一次。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