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八条有效本市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沟通协商重大事项议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未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确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