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本市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沟通协商重大事项议题。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未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确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