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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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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六条

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情况;

(二)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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