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市情和实际出发,依法推进、积极探索。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