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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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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适用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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