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