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各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