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依照本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自行作出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依照本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照要求报告的应当作出说明,并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其限期报告。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