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依照本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自行作出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照要求报告的应当作出说明,并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其限期报告。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