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公约的执行。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制定文明养犬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对养犬扰民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向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