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应当包括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