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搜救等工作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