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