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推进综合网格管理,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