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挪用、侵占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的业主共有财产;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长期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四)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

(五)伪造、篡改、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刻制、使用、移交印章;

(六)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七)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未正当履行其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