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出现法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必须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情形,且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经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并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听取业主、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和建议。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派代表参加。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成员签字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书面记录会议情况并经参会委员签名确认后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