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品清湖沿岸陆域影响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品清湖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毒液;

(二)在岸滩擅自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弃物;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四)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

(五)擅自在山体采石、挖砂、取土、采伐林木、烧山毁林、建造坟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