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统筹推进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相关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