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技术工人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政策衔接和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监察,保障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