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传承第十条有效婺剧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美学、艺术价值的婺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相关设施、实物:(一)婺剧的代表性剧目、剧本曲谱、声腔音乐、表演艺术等;(二)与婺剧相关的脸谱、服装、乐器、道具等制作技艺及其载体;(三)与婺剧相关的建筑场所、文献档案、音像资料等;(四)其他与婺剧相关的保护传承对象。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