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船舶因事故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机构对其损害程度作出鉴定。

鉴定费用暂由被鉴定方支付,事故责任分清后,按责任比例承担。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