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海事管理机构因勘察和鉴定需要,可以暂时扣留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或嫌疑船舶、船舶证件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勘察或鉴定后应立即归还。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