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妨碍水上交通秩序、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禁止在习惯航道内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拖网作业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