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停泊。船舶航行作业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量值。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