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治理体制第十一条已修改本省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就示范区规划统筹、标准统一、项目合作、设施共建、平台互通、信息共享等事项,与上海市、江苏省有关行政机关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执委会可以对协议的签署及其内容提出建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