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