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